RCEP生效的优惠政策
(一)整体关税减让承诺
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这些缔约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即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都将适用相同的税率。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我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
图1.1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关税减让承诺
图1.2中方对其他缔约方降税一览表
图1.3其他缔约方对中方降税一览表
(二)RCEP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1.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是指在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2.过渡期降为零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3.部分降税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4.例外产品
是指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在公布的RCEP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图1.4降税模式说明
对企业来说,RCEP的生效降低了关税,从域内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等,成本会更低,同时也增多了出口机遇。
RCEP实施后企业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要点
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的主要货物锂镍钴锰氧化物为例,该货物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协定项下的适用情况、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差异详见下表。
图2.1关于锂镍钴锰氧化物三个协定的主要差异
1.在关税减让方面,该货物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项下适用的协定税率均为0,而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并不适用关税减让。
2.在原产地标准方面,RCEP项下为选择性标准“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为 “品目改变”单一标准,不但较RCEP项下的“子目改变”更为严格,且不能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显然货物要获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要难得多。
3.在提交原产地证明方面,进口企业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而在RCEP项下可选择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关于RCEP中涉及跨境电商的内容
(一)RCEP电子商务整体框架
图3.1 RCEP电子商务整体框架
主要举措
无纸化贸易: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公开获得,并增强其接受度。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允许各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限制。给予证明其交易合规的机会,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创造有利的电子商务环境
3.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
计算设施的位置:尊重各缔约方计算设施的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不设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交换条件,且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合法、非歧视和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
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尊重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的监管惯例,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且保留各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力。
电子商务合作: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适当时就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障碍、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以及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等多方面开展合作,努力采取建立在国际论坛等既有合作倡议的合作形式。
4.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对话:缔约方应认识到对话,包括在适当时与利益相关方对话,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价值,考虑合作机遇与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争端解决:发生分歧时缔约方应当首先善意地进行磋商,尽最大努力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未能解决分歧时可提交至RCEP联合委员会,不得就电子商务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非电子商务法律层面的争端解决。
签署RCEP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
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简化海关通关手续。这涉及跨境物流多个环节,包括降低甚至消除邮政小包征收关税的风险、降低海外物流仓储建设成本等,港口航运、跨境电商这类企业将直接受益。例如,当进口缔约方取得清关所需信息后,应当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对于易腐货物,如海鲜、水果和蔬菜等生鲜货物,进口缔约方在收到清关信息后6小时内应当放行;允许空运货物加快通关等。
RCEP跨境物流方面的规定,有望帮助中国出口商品在目的国海关通关效率提高,从而大幅提高跨境物流效率、缩短物流时间,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
2.降低跨境交易成本
根据协定,RCEP各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承诺立刻将关税降到零或过渡期降税到零(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自贸区内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进而使缔约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海外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商品之一3304品类目化妆品的关税减让承诺为例:
RCEP电子商务章中,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唇妆、眼妆、指甲化妆品、粉税目下的四类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年起,关税率降为5%,此后一直维持在5%。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
此外,RCEP关税减让对外贸企业最直观的影响就是原材料、资源品进口成本降低,企业封装加工后的产品报价比其他地区的竞争对手更具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盈利能力。
3.助推我国跨境电商模式推广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在RCEP的区域这种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跨境电商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优秀的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对其他RCEP成员国具有借鉴意义。从RCEP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专门的电子商务一章条款,可见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各国也意识到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其中列出了很多鼓励缔约方加强电子商务方面合作与交流的条款,这将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商模式在RCEP成员国中推广,实现共同发展。随着我国跨境电商模式的推广将会促进数字贸易技术出口,并加速RCEP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的数字化进程。
4.优化区域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
受“逆全球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面临着“断供”的风险。RCEP签署后,区域内各成员国的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和服务资本合作以及人才合作将会更加便利,有利于创造价值和整合资源。这将给我国跨境电商在海外仓的建立与运作、东亚和东南亚市场的建立以及国际人才的招聘方面带来巨大机遇。此外,通过优化RCEP区域内跨境电商供应链和价值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各种不利外部环境负面影响,帮助我国跨境电商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逐步攀升。
5.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
虽然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尤其是在B2C模式上,但其发展仍然面临地域文化差异、物流配送难、支付信任以及宽带成本和网速限制等现实问题。RCEP的签署,对于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路径,完善跨境电商促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都是可行之策。在RCEP中重点提到要鼓励搭建跨境电商发展服务平台,推动配套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和建设更多的海外仓,这将加速我国跨境电商转型升级,提供更多优质产品,服务更多国家消费者。此外,伴随着RCEP的签署和生效,区内跨境电商市场将会从野蛮生长逐步转向规范发展,并围绕跨境电商形成一个紧密的生态链和服务链,将会继续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